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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經營管理簽證持有者須知|過渡措施與更新申請應對要點

詳解2025年10月16日施行的修訂所設過渡措施的內容,以及已持有經營管理簽證在留者在更新申請中應準備的事項。

2025年10月16日施行的上陸基準省令修訂為已持有經營管理簽證在留的人士設置了過渡措施。但過渡措施並非免除所有要件,須準確掌握其適用範圍與條件。

過渡措施的適用期間

已持有經營管理簽證在留的人士,在施行日起3年內(即令和10年10月16日之前)提出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的,即使未符合修訂後的標準,也不會僅以此為由一律作出不許可處分。

施行日起3年後(令和10年10月16日以後)的更新申請,須符合修訂後的標準。

適用過渡措施的條件

即使在過渡措施適用期間內,更新申請獲批也須滿足以下條件:經營狀況良好;已適當履行法人稅等納付義務;預計在下次更新前能夠滿足修訂後的許可標準。上述條件將結合其他在留狀況進行綜合審查。

過渡措施僅為寬限期,若無法認定有滿足修訂後標準的見通,或經營狀況、納稅狀況存在問題,即使在過渡措施期間內,也可能不予許可更新。

對永住許可申請的影響

施行日後,若未符合修訂後的許可標準,將不被允許從經營管理簽證申請永住許可。此外,"高度專門職1號ハ"變更為"高度專門職2號"的在留資格變更許可也將不被認可。如有申請永住的計劃,須盡早應對修訂後的標準。

施行日前已申請者的處理方式

施行日前日(2025年10月15日)之前已受理的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及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適用修訂前的許可標準。但即使依修訂前標準獲得許可,施行日起3年後的更新申請仍須符合修訂後的標準。

從創業簽證申請變更的處理方式

從特定活動(44號·外國人創業家創業簽證)申請在留資格變更的,若確認證明書系在外國人創業活動促進事業相關告示修訂施行日(2025年10月15日)之前交付,則適用修訂前的許可標準;施行日以後交付的,適用修訂後的標準。

從特定活動(51號·未來創造人才創業準備活動)申請變更的,若在施行日前日時點已提出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等,或已持該在留資格在留,則適用修訂前的許可標準;施行日以後提出申請等的,適用修訂後的標準。

高度專門職1號ハ的處理方式

"高度專門職1號ハ"(以經營管理活動為前提者)同樣須滿足經營管理的許可標準,因此過渡措施的適用方式與經營管理簽證相同。

常見問題

Q. 過渡措施期間內,是否完全無需滿足新標準?

並非如此。過渡措施僅是不以未滿足新標準為唯一理由作出不許可處分,經營狀況、納稅狀況及下次更新前的達成見通將被綜合審查。若無法認定有達成見通,仍可能不予許可。

Q. 令和10年10月16日以後提出更新申請,是否必須滿足新標準?

是的,必須滿足。但若經營狀況良好、已適當履行納付義務,且預計在下次更新申請前能夠滿足新標準,則將綜合考慮其他在留狀況進行審查判斷。

Q. 希望在過渡措施期間內申請永住許可,若未滿足新標準,申請是否會被拒絕?

可以提出申請,但施行日後若未符合修訂後的標準,將不予許可。如有申請永住的計劃,須盡早推進對新標準的應對。

Q. 更新申請時,如何證明"預計在下次更新前滿足標準"?

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切實可行的計劃,例如具體的增資計劃、常駐員工招募計劃、日語能力考試報考計劃等。審查過程中,有時還需提交經營相關專業人士出具的評价文件。

行政書士アーチ事務所專註於經營管理簽證的申請與更新業務。針對過渡措施的應對、向新標準過渡的準備及更新申請手續等,歡迎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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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監修

行政書士Arch事務所

行政書士・申請取次行政書士

以大阪市為據點,面向全國提供日本簽證、在留資格、特定技能、自社支援切換及外國人雇用相關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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