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6日施行的上陆基准省令修订为已持有经营管理签证在留的人士设置了过渡措施。但过渡措施并非免除所有要件,须准确掌握其适用范围与条件。
过渡措施的适用期间
已持有经营管理签证在留的人士,在施行日起3年内(即令和10年10月16日之前)提出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的,即使未符合修订后的标准,也不会仅以此为由一律作出不许可处分。
施行日起3年后(令和10年10月16日以后)的更新申请,须符合修订后的标准。
适用过渡措施的条件
即使在过渡措施适用期间内,更新申请获批也须满足以下条件:经营状况良好;已适当履行法人税等纳付义务;预计在下次更新前能够满足修订后的许可标准。上述条件将结合其他在留状况进行综合审查。
过渡措施仅为宽限期,若无法认定有满足修订后标准的见通,或经营状况、纳税状况存在问题,即使在过渡措施期间内,也可能不予许可更新。
对永住许可申请的影响
施行日后,若未符合修订后的许可标准,将不被允许从经营管理签证申请永住许可。此外,"高度专门职1号ハ"变更为"高度专门职2号"的在留资格变更许可也将不被认可。如有申请永住的计划,须尽早应对修订后的标准。
施行日前已申请者的处理方式
施行日前日(2025年10月15日)之前已受理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及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适用修订前的许可标准。但即使依修订前标准获得许可,施行日起3年后的更新申请仍须符合修订后的标准。
从创业签证申请变更的处理方式
从特定活动(44号·外国人创业家创业签证)申请在留资格变更的,若确认证明书系在外国人创业活动促进事业相关告示修订施行日(2025年10月15日)之前交付,则适用修订前的许可标准;施行日以后交付的,适用修订后的标准。
从特定活动(51号·未来创造人才创业准备活动)申请变更的,若在施行日前日时点已提出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等,或已持该在留资格在留,则适用修订前的许可标准;施行日以后提出申请等的,适用修订后的标准。
高度专门职1号ハ的处理方式
"高度专门职1号ハ"(以经营管理活动为前提者)同样须满足经营管理的许可标准,因此过渡措施的适用方式与经营管理签证相同。
常见问题
Q. 过渡措施期间内,是否完全无需满足新标准?
并非如此。过渡措施仅是不以未满足新标准为唯一理由作出不许可处分,经营状况、纳税状况及下次更新前的达成见通将被综合审查。若无法认定有达成见通,仍可能不予许可。
Q. 令和10年10月16日以后提出更新申请,是否必须满足新标准?
是的,必须满足。但若经营状况良好、已适当履行纳付义务,且预计在下次更新申请前能够满足新标准,则将综合考虑其他在留状况进行审查判断。
Q. 希望在过渡措施期间内申请永住许可,若未满足新标准,申请是否会被拒绝?
可以提出申请,但施行日后若未符合修订后的标准,将不予许可。如有申请永住的计划,须尽早推进对新标准的应对。
Q. 更新申请时,如何证明"预计在下次更新前满足标准"?
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切实可行的计划,例如具体的增资计划、常驻员工招募计划、日语能力考试报考计划等。审查过程中,有时还需提交经营相关专业人士出具的评价文件。
行政书士アーチ事务所专注于经营管理签证的申请与更新业务。针对过渡措施的应对、向新标准过渡的准备及更新申请手续等,欢迎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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