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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資格與勞動條件通知書的關系【行政書士解說】

僱用外國人時的勞動條件通知書,既是勞動法上的義務資料,也是在留資格審查的判斷資料。行政書士解說業務內容、報酬、合同期間的記載如何影響審查,以及外國人特有的必要記載事項。

外國人僱用中的勞動條件通知書(或僱用合同書),不僅是勞動基準法上的義務資料,也是在留資格審查中入管廳確認業務內容、報酬、僱用條件的重要資料。若使用與日本人錄用相同的格式了事,有時會在審查上產生問題。

行政書士Arch事務所支持就勞簽證申請所需資料的準備工作。"勞動條件通知書的業務內容過於抽象,內容未能傳達給審查官"的情況並不罕見。意識到在留資格審查的記載方式將有助於獲得許可。

勞動條件通知書的2個角色

外國人僱用中的勞動條件通知書有2個角色。

第1個是作為勞動基準法上義務的角色。僱用主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明示工資、勞動時間、業務內容等勞動條件(勞動基準法第15條)。這是不論日本人、外國人均適用的義務。

第2個是作為在留資格審查判斷資料的角色。申請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等就勞系在留資格時,勞動條件通知書或僱用合同書是向入管廳提交的主要資料之一。審查官以此資料確認業務的專業性、報酬水準、僱用的穩定性。

在入管廳的審查中,僱用合同書或勞動條件通知書均被認可為提交資料。但兩者的記載內容需保持一致。

在留資格審查中受重視的記載項目

業務內容(從事的業務)

審查官最關註的項目。"營業"、"事務"、"系統開發"等單一詞語是不夠的,需要具體記載運用什麼專業知識從事什麼業務。

業務內容記載抽象、模糊的情況,審查官可能判斷為"是否屬於簡單勞動"而要求追加資料,或面臨被拒絕的風險。即使另行附上職務內容說明書,勞動條件通知書的業務內容欄也請在可能範圍內具體記載。

報酬額

就勞簽證的基準省令要求支付與日本人從事同等業務情況下同等以上的報酬。低於最低工資的金額自不用說,明顯低於同職種日本人行情的報酬也會在審查中產生問題。

"外國人便宜一點也可以"是行不通的。從同工同酬的角度,以是外國人為由降低報酬是不被允許的。不僅是導致在留資格無法獲得許可的原因,也會引發勞動法上的糾紛。

僱用合同期間

有合同期間限定的情況(有期合同),該期間會影響在留期間的授予。合同期間為1年的情況,在留期間原則上也容易變為1年。若有長期僱用的意向,將合同期間設為"無期間限定",可更容易被授予更長的在留期間(3年・5年)。

就業場所

需要是從事在留資格允許的業務的場所。經常調動的情況,記載"日本國內的事業所"等,需與實態相符。

外國人特有的必要記載事項

建議在日本人錄用勞動條件通知書所沒有的、外國人特有的記載中加入以下內容:

以取得在留資格為條件的條款

需要明記在留資格的變更・取得未獲許可的情況下僱用合同不生效(或可解除僱用合同)。

記載示例:"本合同以獲得可就勞的在留資格的在留許可為條件而生效"

錄用留學生為應届生的情況,請適當變更為"在留資格變更未獲許可的情況下,本合同不生效"等。

在留資格續簽不許可時的處理方式

關於在留資格續簽未獲許可時僱用繼續的可否・退職手續,事先明記也可防止將來的糾紛。

因在留資格無法續簽而無法繼續就勞時的手續,事先書面化對公司・外國人員工雙方來說都很重要。

有培訓・現場實習的情況

入職後有現場培訓・實地培訓期間的情況,請明記其內容・期間・培訓後轉入本來業務的時期。為避免現場作業的簡單勞動被判斷為主要業務,需要明確培訓的定位。

勞動條件通知書與其他申請資料的一致性

在留資格申請時同時提交多份資料。若勞動條件通知書的記載內容與其他資料存在矛盾,將成為審查官產生疑義的原因。

請特別確認以下一致性:

  • 業務內容:是否與職務內容說明書・申請書的業務內容欄一致
  • 報酬額:是否與申請書的工資欄一致
  • 僱用形態・期間:是否與申請書的僱用狀況欄一致
  • 就業場所:是否與公司所在地・登記信息無矛盾

多語言交付

以外國人能理解的語言交付勞動條件通知書,雖非法律義務,但厚生勞動省的指針中顯示為事業主應努力做到的事項。

若外國人員工不理解內容,在在留資格審查過程中可能無法適當回答審查官的問題,存在無法獲得許可的可能性。建議準備母語版的勞動條件通知書,使本人能正確掌握合同內容。

厚生勞動省公開了英語・中文・韓語・葡萄牙語・西班牙語・他加祿語・印度尼西亞語・越南語8種語言的模範勞動條件通知書。

常見問題

Q. 應該制作僱用合同書還是勞動條件通知書?

A. 向入管廳申請時,兩者均可。但僱用合同書由雙方簽名,有明確合意內容的效果。實務上,一般是在勞動條件通知書(公司→本人的單方通知)之外另行制作僱用合同書(雙方簽名),或在僱用合同書中包含勞動條件通知書內容的形式。

Q. 業務內容記載範圍過廣會有問題嗎?

A. 包含在留資格範圍外業務的過於寬泛的記載,可能在審查中產生問題。另一方面,明確記載與實態相符的業務範圍是必要的。以實際從事的主要業務為中心,具體且準確地記載非常重要。

Q. 試用期間的工資低於正式錄用時,該如何記載?

A. 試用期間的報酬低於日本人同等以上水準的情況,可能在在留資格審查中產生問題。分別明記試用期間和正式錄用後的報酬,並展示均為適當水準非常重要。

Q. 業務內容發生變化時,需要重新發行勞動條件通知書嗎?

A. 業務內容大幅變化的情況,建議制作顯示變更後內容的書面資料。在留資格續簽申請時,現在的業務內容會受到審查,若勞動條件通知書的內容與實態有偏差,可能產生問題。

總結

外國人僱用中的勞動條件通知書,不僅是履行勞動法上義務的資料,也是左右在留資格審查結果的重要資料。

實務上的要點是:業務內容具體記載,報酬與日本人同等以上,若有長期僱用意向合同期間設為"無期間限定",以及加入與在留資格相關的條款。請確認與其他申請資料的一致性後再提交。

若對資料制作感到不安,或無法判斷記載內容是否滿足在留資格要件,建議諮詢專門從事入管業務的行政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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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據出入境在留管理廳・厚生勞動省的官方信息及實務經驗制作。審查基準・法令詳情因個別情況而異。最新信息請務必在各官方網站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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